济南思明特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112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228287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大道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600251981。 法定代表人: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12民初字第75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济南***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费461700元、案件受理费497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的时间履行付款义务,则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有权按照615600元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978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均由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因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1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2019年2月15日、2019年3月7日、2019年3月28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及证券等财产情况。经反馈,发现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信息,在平安银行11×××01账户内有存款,本院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2月20日,扣划账户余额928.56元并发还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鲁A×××××号福田牌汽车一辆,鲁A×××××号宝骏牌汽车一辆,注册登记日期均为2017年,本院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5月29日;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在济南市××××村国有土地一宗【证号:历城国用(2010)xxxx)】,有抵押,本院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至2022年5月27日。 3、2019年2月21日,因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将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2019年5月15日,本院与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同前往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进行实地调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称,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及上建厂房、汽车两辆,土地即将被政府征收用于修建铁路,拆迁款预计有三千万元,土地上厂房因修路及拆迁等原因暂未能出租,出租后租金用于履行本案债务。本院于当日向其送达执行裁定书,查封该公司名下土地产生租金、拆迁补偿款、占有使用费等一切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并告知其在偿还完毕本案债务前,不得私自处分。 5、2019年5月31日,本院约谈济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的928.56元外,未发现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山东**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唐 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安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