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3财保464号
申请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砀山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730075680(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8号恒大城H栋15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672282872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15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415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091元,由申请人皖新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