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印刷(辽宁)有限公司与济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2021)鲁01民终1498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14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洲印刷(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新洲印刷(辽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2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新洲印刷(辽宁)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新洲印刷(辽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李 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