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0108民初257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园东路**广西工业器材城****。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海市创源路**科技创业基地**(北海高新区)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原告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作出(2020)桂0108民初2578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7318.68元的财产。申请人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宝之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西安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387318.68元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