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1民初14607号
原告:贵州泽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西南富力中心第******。
法定代表人:方华。
被告:贵安新区产投新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高端产业园**/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贵州泽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安新区产投新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泽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泽臣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赵驭寰
书 记 员 何 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