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宏鹄建筑有限公司

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甘肃宏鹄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谷县宏鹄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8678号
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花牛镇廿里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20503MA72WEBF7B。
经营者:吴迅,男,199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永福,男,196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系该租赁站合伙人。
被告:甘肃宏鹄建筑有限公司(曾用名:甘谷县宏鹄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大像山镇杨赵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523720238367Y。
法定代表人:巩新胜。
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甘肃宏鹄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宏鹄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自愿撤回对被告甘肃宏鹄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对被告甘肃宏鹄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75元,由原告麦积区大地建筑设备租赁站承担(已交纳)。
审判员  陆世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田庆花
书记员肖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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