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碚法民初字第06267号
原告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委会西100米,组织机构代码67508751-1。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香溪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268870-2。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红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60元,减半收取8430元,由原告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陶艾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