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豫01**执60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委会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5087511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大孟镇建业华谊兄弟电影小镇项目行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358408705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豫0122民初7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同意于2024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设计费580000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4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4年12月17日对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2024年12月17日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2024年10月15日、12月16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为: 关于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0Y5**、豫VE81**、豫A3X2**、豫AH52**汽车四辆,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届满至2026年12月16日。 关于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映日路南、玲珑巷西、文昌路北、文信路东(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6347号)、郑州国际文化创意产业园映日路南、玲珑巷西、文昌路北、文信路东(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7)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6346号)房屋两套,查封结果为轮封,查封期限届满至2027年12月10日。 五、2024年12月18日,前往该住所地对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可供执行。 六、2024年10月16日,依据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南建业华谊兄弟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冻结查封期限1年,自2024年10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且告知申请人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递交书面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585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