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瑞迪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某某辉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205民初278号 原告:北京***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辛集村委会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508751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GRTG54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公司)与被告***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普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诉至本院,本案进入诉前登记阶段,案号为(2023)浙0205民诉前调8802号。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24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判决。 ***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8900元;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98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75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1400元并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14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2月签订《***波江北庄桥项目售楼处、样板房软装布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软装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开发的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江北庄桥项目售楼处、样板间提供软装方案设计、定制采购、安装及现场摆放等服务,合同总价款2750000元。后双方于2020年8月签署《补充协议》,价款307000元。《软装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按合同约定及被告要求设计、定制、供应并摆放全部家具和配饰,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完成合同验收、于2020年11月2日完成《补充协议》验收、并投入使用。《软装施工合同》第3.2.(4)约定:剩余5%即137500元为质保金;《补充协议》第四条(3)约定验收后支付15%即46050元、《补充协议》第四条(4)约定5%质保金15350元,《软装施工合同》6.1条约定:质保期自验收合格后12个月;现质保期已届满,但被告仍欠《软装施工合同》项下质保金及《补充协议》项下验收款、质保金共198900未付。期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虽也答应支付,但至今仍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软装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30日验收合格,截至2020年8月14日,《软装施工合同》项下发票全部开具并交付**置业公司,**置业公司分别于2020年5月15日支付825000元,于2020年6月12日支付1100000元,于2020年10月28日支付687500元,共计支付2612500元,尚欠137500元未支付。《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9月16日开具金额245600元的发票,被告于2020年10月28日支付款项245600元,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29日,原告于2024年1月26日开具剩余金额发票并于2024年1月29日向被告交付发票。 **置业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因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软装施工合同》原件一份、《补充协议》原件一份、《软装施工合同》验收单一组、《补充协议》验收单一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发票一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2月,**置业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与***普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为***波江北庄桥项目售楼处、样板间签订《软装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第1条工作范围为**地产位于宁波的江北庄桥售楼处、样板间软装设计整体软装设计、采购、安装及现场摆放。第3.1.1条约定本合同承包项目费用采取包干价计价方式,包干价总金额为275万元,以上包干总金额包括设计、采购、包装、装卸、运输、安装、摆放、维保、利润、风险、税金等一切费用,除此之外,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第3.1.2条约定如甲方在乙方订货后提出调整更换物品,则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就更换物品明细、费用等内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第3.2条付款条件约定,甲方按以下阶段和比例向乙方支付费用:(1)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825000元作为预付款;(2)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全部物品的采购并提供相应凭证,经甲方审核确认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100000元;(3)在乙方按本合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内完成物品的安装及摆放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5%即687500元;(4)在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全部物品的安装及摆放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95%;(5)剩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按合同约定质保期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扣除质保支出后无息支付给乙方。第3.3.1本合同每笔费用必须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提供对应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乙方应对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如果发票被认定为非法票据,乙方除重新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外,还应承担由此给甲方带来的一切损失,并按照合同总额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6.1条约定,本合同软装饰品的保修期限为12个月,保修期自软装饰品安装摆设完成且全部验收合格并交付给甲方之日起计算。第8.1条约定,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费用,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书面催告,逾期达三十一天起,每逾期一天,甲方需按日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2020年7月30日,**置业公司与***普公司双方确认《软装施工合同》验收合格,**置业公司尚欠137500元未支付。 2020年8月26日,**置业公司(甲方)与***普公司(乙方)针对《软装施工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一、新增工作范围及要求为乙方负责售楼处、样板间及工区增加软装设计;二、交付时间约定乙方应于2020年8月12日前交付本协议项下室内家具、灯具、窗帘、饰画、地毯及饰品并于2020年9月17日完成现场安装、摆放工作,且经甲方验收合同;三、新增加款约定本协议含税价款共计307000元整,此费用为固定总价,已包含乙方按照本协议及甲方的要求执行及完成本项目所需的设计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赶工费、管理费、税率、汇率浮动,不因任何调价文件之要求而调整;四、付款方式:(1)本协议签订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额的40%即122800元作为预付款;(2)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全部物品的采购并提供相应凭证,经甲方审核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额的40%即122800元;(3)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及时间完成全部物品的安装及摆放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至结算总额的15%即46050元;(4)剩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按原合同约定质保期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扣除质保支出后无息支付给乙方。本协议每笔费用支付前必须由乙方提交付款申请并提供对应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付至95%结算款时,乙方应提供结算金额100%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月29日,双方确认《补充协议》验收合格,**置业公司已支付245600元,至今尚欠61400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普公司与**置业公司签订的《软装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约定,全面及时履行各自义务。《软装施工合同》约定质保期已届满,**置业公司应依约支付剩余5%结算款,**置业公司逾期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软装施工合同》约定,**置业公司未按时支付费用,自逾期达三十一天起,每逾期一天,**置业公司需按日向***普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现***普公司调整为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补充协议》约定***普公司按照约定内容及时间完成全部物品的安装及摆放并经**置业公司验收合格且双方办理完毕结算手续后,**置业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额的15%,剩余结算总额的5%作为质保金,在按原合同约定质保期期满、无任何质量问题且扣除质保支出后无息支付给***普公司。现上述约定期限均届满,***普公司有权诉请**置业公司支付剩余结算款61400元。双方在《补充协议》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普公司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无据,但其可就其资金占用损失主张赔偿,故本院调整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1、***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137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3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辉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装修款614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61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北京***普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件:裁判履行告知书 裁判履行告知书 一、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涉款项支付的,付款义务人可将款项交付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详见缴款通知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三、对逾期不履行裁判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可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限制出入境、限制高消费,一方当事人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或公务员的,将向人大、政协、纪委、组织部门通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或规避执行的一方当事人,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