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6民初13669号
原告:彭某某,男,197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被告:苏州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某。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苏州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