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8民初5609号
原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
被告:重庆市乾峰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乾峰船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川江船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间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