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攀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川0411执342号 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411民初175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你单位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立即履行(2021)川0411民初175号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1788元,案件受理费2572元。 ******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行期间的***行金。以上执行案款汇入下列子账户,转账同时附案号、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交款人姓名或名称、交款用途等用途。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攀枝花仁和支行 户名: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94(四川富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232813580000156902(**)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290**** 本院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莲花村 邮编:61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