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11民初336号
原告: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0823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二段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8890B。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25元,减半收取861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3613元,由原告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