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攀枝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仁达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402执2417号
申请执行人: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南山循环经济发展区橄榄坪北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082376。
法定代表人:吴逸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四川仁达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6号132栋6层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2MA6ARG833B。
法定代表人:李书钢,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3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攀枝***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仁达锦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我院三次查控,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刁仁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