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411执189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宏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立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胡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214259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查控:1、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总对总”、“点对点”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存款余额明显不足;2、向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川DXXXXX号、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川DXXXXX号、被执行人胡刚名下的车辆川D2××××号共计三台予以查封,后依据和解协议,解除对胡刚名下的车辆川D2××××号的查封,其他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3、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道××号××幢××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0××9号)、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镇××街××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2××1号)和被执行人胡刚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泸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街道××路××号××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泸县不动产权第0××2号】及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村××号的房屋(权证号:X××4),予以查封,后依据和解协议,解除对胡刚名下的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街道××路××号××幢××单元××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17)泸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XX号】、位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街道××路××号××号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川(2020)泸县不动产权第0××2号】的查封,其他房屋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4、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信息;5、向攀枝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无对外投资信息;6、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综上所述,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红 冰
审 判 员 许 礼 斌
审 判 员 李 珊 珊
书 记 员 谢 仕 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