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炜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泰安市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炜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执保78号

申请人:泰安市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高新区南天门大街东首。

法定代表人:邱西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学强,山东岳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炜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黄土岭路188号南湖花园A栋、B栋及裙楼7045号。

法定代表人:蒋立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泰安市晨晖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炜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1)鲁0991民初59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炜达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汝德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佳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