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凯越鼎尚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1722号 原告:***,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冷水镇十里村三组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岳家沟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2001年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一分场六队103号。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五层10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凯越鼎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5幢2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骁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路13号金霖小区办公楼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凯越鼎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骁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