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03民初11722号
原告:***,女,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白河县冷水镇十里村三组6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领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灞桥区岳家沟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2001年1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勐龙镇东风农场一分场六队103号。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火炬路7号东新世纪广场五层10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凯越鼎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69号5幢2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陕西骁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米秦路13号金霖小区办公楼1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开发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工第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凯越鼎尚建设有限公司、陕西骁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9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