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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36民初1703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陵城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阜杏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且已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