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5民初2871号
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楚顶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35号银久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楚顶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