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492民初233号
申请人: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779660351X,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凤凰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053456423C,,住所地常州市东方东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113.95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德威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凯雷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8113.9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