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赛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鑫翔腾达物资有限公司与永靖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4民初1139号 原告:兰州鑫翔腾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环行西路6号五金二区2号楼3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古城新区惠安花苑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鑫翔腾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永靖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原告兰州鑫翔腾达物资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鑫翔腾达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原告兰州鑫翔腾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淑琴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