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7101民初501号
原告:安康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0752124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某,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金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X5P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康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安康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民事案件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784元,减半收取46392元,由原告安康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