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1民终9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江宁开发区佛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陆廷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住所地在**京市江宁区**山街道上元大街**号绿野大厦**1。
法定代表人:李长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9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后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电电气(南京)光伏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阿珍
审判员 张广永
审判员 周毓敏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