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981执155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荣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六靖镇西路0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200530188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西荣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9)桂0981民初2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荣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广西荣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因张家连身体权纠纷一案所支出的赔偿款1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共计1524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支付宝、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实现的债权金额为因张家连身体权纠纷一案所支出的赔偿款14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共计15246元。本院依法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不能继续进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