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执2558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祥源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光之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祥源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光之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祥源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12民初59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3426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光之旭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账户本院已冻结;同时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互联网银行和证券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现本院已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军
审判员 张小瑜
审判员 党白鹭
二0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姚柏岑
打印人:姚柏岑校对人:叶军送达时间:20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