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0193民初13847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查阅、复制被告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2.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查阅被告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3.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股东,参股日期2019年2月21日,持股比例55%。2019年8月起,公司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查阅公司财务状况,被告拒不配合。2022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股东查账申请,并于当日09:58经顺丰快递寄出,当日16:23显示被告签收。现距原告提出查账申请已满15天,被告未给出任何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但是其系一般授权,故对其增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审查和处理。被告提出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要件,本院不予受理。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恶意,具有不正当目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1.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成立,股东为***、***、***。2019年2月8日,***、***、***签订成都某某公司合伙协议。合伙公司名称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已核名通过)。***以货币方式出资人民币33万元,占股权55%。***出资24万元,占股权40%。***出资3万元。***拥有权限:董事长,掌控全局,财务支出签字确认。***拥有权限:总经理,法人,财务支出签字确认权。***拥有权限:监视。“三人小组,民主投票”的权利。盈余分配:***享有55%盈余,***享有40%盈余,***享有5%盈余。
2.2022年7月15日,***申请查阅公司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0日期间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和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未被公司同意。
以上事实,有成都某某公司合伙协议、股东查账申请书等证据在案证实。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提出的其他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是股东的法定权利,是股东行使知情权的重要内容,本院予以支持。***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认为***存在恶意不予同意。本院认为,***作为公司出资最大的股东,其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具有合理性。被告认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无异于某甲公司会计账簿会损害其自身利益。这样的说法不合常识常情常理。因为公司利益受损,必然导致***这个最大股东利益受损最大。至于被告辩称***在某乙公司期间经营不善,导致公司亏损,以及存在报销生活费等行为,与***的诉请无关。上述理由亦不足以表明***查阅会计账簿会损害公司利益。
***申请查阅公司会计凭证,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纪要、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地点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查阅、复制的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8月30日期间的公司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查阅点为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查阅的时间为三个工作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被告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经催缴后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