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景通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1668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蓝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学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永寿县。 被告:中景通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5号4幢DY2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MA01F1M88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秀雅路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05356032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中景通达(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5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