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11412号
原告: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XX镇XX城XX街(汽车站对面)。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2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居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博,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昆标,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忆,女,系该公司行政部副部长。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楼。
法定代表人:毛三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专,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佛龙,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强油井公司)与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春公司)、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自强油井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丽,被告四季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博、何昆标,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忆,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专、彭佛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自强油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四季春公司支付原告承揽报酬2,433,519元;2.被告四季春公司支付原告承揽报酬质保金249,851.5元;3.被告四季春公司支付原告违约金49,970元;4.被告四季春公司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31,043.0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1-3年贷款年利率4.75%,计算2017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共计1031天,即2,433,519元×(4.75%÷360)×1031天,直至被告四季春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5.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对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各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原告与被告四季春公司就天福和园项目干热岩钻孔等劳务施工,分别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约定了施工内容、施工范围、工程工期、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四季春公司的要求依约进行干热岩钻孔等施工,累计完成6孔干热岩井的施工。其中,SJC务1705014《劳务合作合同》范围内完成4孔井的施工,SJC务1712021《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范围内完成2孔井的施工。原告按照与被告四季春公司的结算金额开具合计为4,997,030元的发票,并交付被告四季春公司。除外被告四季春公司支付的1,554,255元及工人工资759,405元外,被告四季春公司至今仍未支付的工程承揽报酬包括质保金合计2,683,370.5元。因被告四季春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认为,天福和园小区2019年12月17日之前的入住率已经达到60%-70%,原告施工的干热岩井早已投入使用,且经2018年、2019年运行两年,截止2019年12月17日,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确认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原告作为案涉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将项目整体发包给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转包给被告四季春公司,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被告四季春公司辩称,1.四季春公司已经支付原告的工程款合计为2,316,060元,包括1,554,255元工程款,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759,405元,代原告购买防尘除黑烟雾炮2400元,原告少计算已支付工程款2400元。2.原告施工的天福和园(南)三号孔、东1-2号孔、东1-3号孔三孔井,套管完成深度不符合合同约定2500米(误差不超过±10米)的质量标准,不应当计为成某某,该三孔井所涉工程款不予支付;3.因原告施工的三孔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整个项目无法完成竣工验收,不满足支付质保金及剩余工程款的条件,原告无权要求支付质保金及利息损失;4.因三孔井不符合质量标准是原告违约在先,原告无权要求四季春公司支付违约金,相反四季春公司有权要求原告支付总工程款1%的违约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5.原告起诉承揽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告无权要求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辩称,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017年6月,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沣西新城干热岩供热项目(二期)总承包EPC项目施工合同。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将总承包合同换热孔施工专业分包给被告四季春公司,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不是原告诉请合同的相对方;其次,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不存在欠付原告承揽报酬的情况。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自2017年8月至2019年1月共计支付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已完工工程量总价款的90%。剩余因不满足支付条件无法支付,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不存在欠付中铁七局集团公司工程款的情形。因此,原告无权向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主张权利。
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辩称,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是发包人,分包给四季春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与原告无合同关系,无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不掌握四季春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原告工程款的情况,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已经与四季春公司按照合约约定完成工程款结算,不存在欠付四季春公司工程款,原告无权要求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SJC务1705014《劳务合作合同》一份、SJC务1712021《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一份、2019年12月17日《询问笔录》一份、《自强公司天福和园(南)深孔施工完孔报告》六份、《劳务合作项目进度结算单》一份、发票六张、2019年7月23日雁塔法院《庭审笔录》和2019年10月31日西安中院《庭审笔录》各一份、《情况说明》一份、安全生产牌照片四张、与四季春公司项目经理韩海波微信聊天记录一份、四季春公司工作人员小安短信记录一份。
被告四季春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SJC务1705014《劳务合作合同》一份、SJC务1712021《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一份、《自强公司天福和园深孔施工完孔报告》三份、银行支付凭证六张、《天福和园自强公司人工费明细》及《收款收据》各一份、《代购协议》一份。
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院提交:该公司单方制作的《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付款情况统计表》一张、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一份。
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1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四季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JC务1705014的《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第一条“施工项目名称、地点、内容、范围与施工方式”约定,施工项目名称:天福和园(南);施工项目地点:咸阳市XX路XX段。乙方负责进行干热岩钻孔工程的施工,负责安装干热岩专用聚能装置至2500米深度处形成成某某,…本项目暂定成某某8口。第二条“工程工期”约定,于2017年5月17日前进场且最迟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干热岩钻孔、固孔、钻机撤场工作(本完工时间包含钻机最后撤离完施工现场时间)。第三条“合同价款”约定,乙方进行干热岩钻孔施工的工程款包干单价为330元/米,该价格为含税价格。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项下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乙方每月按已完成成某某施工量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按已完成成某某施工量的60%支付进度款;项目施工调试、运行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95%;甲方保留工程款的5%作为施工质保金,两年质保期结束后若干热岩钻孔无施工质量问题则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即质保金)。质保期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结算时,乙方在每次领取进度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质量标准”第3款约定,深度要求以甲方提供的技术套管下至指定深度2500米为准,实际成某某深度误差不超过±10米,不足此标准不计成某某。第七条“施工期间内甲方职责与义务”第1款约定,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第十一条“验收方式”约定,乙方人员在整体施工完工自检后,由甲方人员按相关规范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除合同条款明确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工程款的1%。
此后,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四季春公司作为甲方就天福和园干热岩钻孔施工又签订SJC务1712021的《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乙方负责干热岩钻孔工程的施工暂定成某某2口。工期确定为于2017年9月1日前进场且最迟应于2017年1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干热岩钻孔、固孔、钻机撤场工作(本完工时间包含钻机最后撤离完施工现场时间)。合同价款变更为包干单价350元/米。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项下工程款每月按成某某进行结算,乙方按月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结算单”申请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在对乙方干热岩钻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经检查若无废孔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则按单个成某某结算金额的60%支付进度款;经项目施工调试、运行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95%;甲方保留工程款的5%作为施工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结束后若乙方负责施工的干热岩钻孔无施工质量问题则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即质保金)。质保期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每次办理进度结算时,乙方须按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甲方统一安排支付款项,否则甲方拒绝支付进度款。第五条“质量标准”第二款约定,…实际成某某深度误差不超过±5米,误差超过±5米则认定为废孔,孔深和干热岩专用聚能装置下深及要求以甲方提供的设计为准。第六条“项目经理”约定,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韩海波。第七条“施工期间内甲方职责与义务”第1款约定,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第十一条“验收方式”约定,乙方人员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自检无误后,由甲方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对乙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条款同样约定了合同工程款1%的违约金。
SJC务1705014的《劳务合作合同》范围内,原告完成四孔干热岩井的施工,分别为天福和园(南)二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04米,套管下入2503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495米;天福和园(南)一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25米,套管下入2524.51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510米;天福和园(南)三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00米,套管下入2450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450米;天福和园(南)东1-2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10米,套管下入2415.82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411米。SJC务1712021的《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范围内,原告完成两孔干热岩井的施工,分别为天福和园(南)东1-3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10米,套管下入2484.87米,完井2475米,开票结算完孔为2475米;天福和园(南)东1-4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10米,套管下入2507.21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500米。涉及总工程款金额为4,997,030元,与原告提交的六张发票合计金额一致。该六孔干热岩井的完孔报告的编制要求、结算完孔米数、结算金额均有四季春公司项目经理韩海波的确认。原告根据韩海波确认的核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9年7月23日本院审查确认,被告四季春公司明确认可原告已经完成全部施工,被告四季春公司未对原告施工的干热岩孔质量、孔深提出任何异议,仅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
原告施工的干热岩孔井经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确认已经交付使用,经过2018年供热试运行,2019年供热运行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
另查明,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将案涉项目总包给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委托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实施,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给四季春公司,四季春公司将天福和园(南)6孔干热岩井的工程分包给原告。
2017年6月22日,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本案所涉的沣西新城天福和园干热岩供热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计金额为316,162,236.7元。合同通用条款1.8“转让”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自认已支付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261,246,000.98元为已完工工程总价款的90%,仍有10%未支付。
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自认仍有3%的质保金未支付四季春公司。
再查明,四季春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554,255元,代原告支付工人工资759,405元,为原告代付防尘除黑烟雾炮24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上罗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确定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欠付情况;(二)案涉工程款包括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三)四季春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四)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就两份劳务合同范围内累计已完成六孔干热岩井的施工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四季春公司对原告六孔干热岩井的施工未提出异议,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四季春公司提出天福和园(南)三号孔、天福和园(南)东1-2号、天福和园(南)东1-3号孔成某某米数未达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可知,原告干热岩井的施工完井均取得被告四季春公司的确认,原告并根据被告四季春公司的要求制作完孔报告,并将六孔干热岩井的完孔报告交付被告四季春公司,根据被告核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天福和园(南)三号孔、天福和园(南)东1-2号套管完井米数虽与SJC务1705014的《劳务合作合同》要求质量标准不一致,但完井米数经过被告四季春公司的确认。天福和园(南)东1-3号孔所涉的SJC务1712021的《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未要求套管孔深达2500米的质量标准。三孔井经交付运行使用至今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实际废孔的情况,对被告四季春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四季春公司主张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554,255元,工人工资759,405元,为原告代付防尘除黑烟雾炮2400元,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故,本院认定,被告四季春公司欠付原告承揽工程款金额为2,680,970元。
关于第二个争议点。首先,本案所涉的两份劳务合同均明确约定进行验收为被告四季春公司的合同职责与义务。同时,从原告与被告四季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内容、干热岩井钻孔的承揽特点、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等可知,本案所涉的干热岩井钻孔劳务承揽属于工程施工承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可知,竣工验收同时为本案被告四季春公司的法定义务。被告四季春公司已经收到的正式完孔报告记载,原告施工的干热岩井已经进行现场验收,被告四季春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截止2019年12月17日,经两个供热年度运行,原告施工的干热岩井未发生井壁漏水、井内有脏物造成井内堵塞等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合格的状态。被告四季春公司拒绝履行约定和法定的验收义务,拒绝向原告出具“验收合格书”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原告施工的六孔干热岩井2017年10月20日前已全部交付被告四季春公司,经2个供热年度均未出现质量问题,原告基于其劳务施工的投入,有权要求被告四季春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本院认定原告请求支付工程承揽报酬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四季春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关于第三个争议点。原告与被告四季春公司的两份劳务合同均约定,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工程款的1%。被告四季春公司在原告施工的干热岩井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绝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四季春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四季春公司支付49,970元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原被告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要求被告四季春公司另支付2017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1-3年贷款年利率4.75%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酌定被告四季春公司另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0,000元。
关于第四个争议点。原告与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二被告非原告与被告四季春公司承揽合同的相对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本案原告干热岩井钻孔劳务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承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案查明情况可知,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将工程总承包给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转包给被告四季春公司,被告四季春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作为案涉6孔干热岩井的最终承包人系实际施工人。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禁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转包同样为建筑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转包给被告四季春公司的工程且质量合格,被告四季春公司、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完全没有从事原告干热岩井工程的任何施工,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被告四季春公司均为原告施工干热岩井的受益人。原告具体实施了案涉干热岩井工程的全部作业施工内容,理应享有要求受益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权利。根据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总价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举证的已支付金额核算,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远大于原告诉请金额,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自认存在3%质保金未支付被告四季春公司,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及被告四季春公司经法庭询问当庭明确表示不提交双方之间签订的与案涉项目有关的合同及双方之间是否已结清工程款证据的证据,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不提交有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存在欠付被告四季春公司工程款且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欠付的2,680,970元工程承揽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含质保金的工程款2,680,970元,违约金49,97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00元。
二、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的2,680,970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668元,由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雷     君
审判员    杨  博
审判员     童晶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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