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1民终101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居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昆标,陕西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惠,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丽,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专,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春公司”)、上诉人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强油井公司”)、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季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昆标,上诉人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樊鑫娟、周丽惠,被上诉人自强油井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丽,原审被告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先专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季春公司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判决第三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自强油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自强油井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四季春公司明确认可自强油井公司已经全部施工,四季春公司未对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孔质量、孔深提出任何异议”,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且无证据证明。首先,仅有20171016《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为韩海波”,20170517《劳务合作合同》并未约定韩海波为项目经理且实际整个项目经理并非是韩海波。其次,自强油井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六孔干热岩井的完孔报告的编制要求、结算完孔米数、结算金额均得到韩海波的确认。最后,即使韩海波对六孔干热岩井的完孔报告予以确认,但韩海波仅为四季春公司员工,无权代表公司修改合同内容,其个人意思表示无权代表四季春公司。2.一审法院已查明20170517《劳务合作合同》约定“干热岩孔深以技术套管下至指定深度2500米为准,实际成孔误差不超过±10米,不足此标准不计成孔。”一审法院亦查明“天福和园(南)三号孔,套管下至深度为2450米;天福和园(南)东1-2号孔,套管下至深度为2415米;天福和园(南)东1-3号孔套管下至深度为2475米。”基于以上事实,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天福和园(南)三号孔、东1-2号孔、东1-3号孔,实际套管完成深度均不符合合同约定2500米的质量标准,不应当计为成孔,因此,该三孔的工程款不予支付。据此,四季春公司亦未违反约定拒绝向自强油井公司出具验收合格书,因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三孔均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导致无法验收合格,应由自强油井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却判决四季春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严重违背基本事实。3.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的干热岩井钻孔劳务承揽属于工程施工承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法律性质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经提出管辖权异议,后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本案不足以认定其与自强油井公司签订的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一审判决已将本案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但无法推出承揽合同纠纷可以适用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项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自强油井公司答辩称,1.一审判决关于四季春公司明确认可自强油井公司已经全部施工,并且四季春公司并未对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孔质量、孔深提出任何异议的事实认定清楚。2.四季春公司自认其员工实为项目经理的韩海波,对外代表四季春公司负责自强油井公司进行涉案承揽工程的交接,确认完孔报告、确认完孔米数、确认开票金额,对内作为项目经理签发《劳务合作项目进度结算单》,四季春公司应当对韩海波的职务行为承担法律后果。3#2450米、东1-2#2411米、东1-3#2475米已经取得四季春公司的确认,是合格的孔井,且经交付使用没有任何质量问题,四季春公司应当支付相应孔井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是特殊形式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相互关联的。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沣西新城能源公司答辩称,其同意四季春公司的上诉意见。
中铁七局路桥公司答辩称,其同意四季春公司的上诉意见。
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自强油井公司要求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自强油井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1.本案一审程序遗漏重要诉讼参与人,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2017年6月22日,沣西新能源公司与中铁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陕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沣西新城干热岩供热项目进行整体施工,非经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同意,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不得将合同所涉项目进行任何分包、装包等。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有关案涉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只能由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结算。然而,本案一审中,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却并未作为诉讼参与人参加庭审,进而致使《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关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情况没有查明。另外。一审判决错误认定了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路桥公司的法律关系。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仅为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下设的子公司,在中铁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对涉案项目整体负责。因此,有关《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相关问题只能在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进行。2.一审判决对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在案涉项目中的工程款支付情况认定错误。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自强油井公司只负责沣西新城干热岩供热项目(二期)其中天福和园(南)项目下设的干热岩钻孔工程的施工内容,该施工内容只是中铁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发包工程中的一小部分。因此,一审法院遗漏中铁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诉讼参加人,致使《施工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款支付问题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存在欠付工程款的事实,且《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最终工程价款以竣工结算审定价为准。一审判决在未查明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就案涉项目有关工程款支付问题的情况下,即认定其存在欠付工程款,属事实认定不清。3.一审法院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承揽合同相关法律规定,自强油井公司完全可以作为独立的承揽主体,并与定做方四季春公司相互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并非自强油井公司在承揽合同中的相对方,因此也无义务向自强油井公司支付相关承揽费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同时遗漏必要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自强油井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程序正当,并未遗漏诉讼参与人。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一审提交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的承包人是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作为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直接代表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项目的履行,并参与了本案的实际审理,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并未提出异议,故本案不存在遗漏必要当事人的情形,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上诉所称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未作为本案诉讼参与人导致事实不清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查明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正确。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提交的总承包合同、付款情况统计表等证据可知,沣西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约定本案所涉的项目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计316162236.7元。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自认仍有10%未支付,而这10%已经远超过自强油井公司在本案中所诉求的数额。一审庭审期间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并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明确欠付工程款具体情况,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中铁七局路桥公司答辩称,其同意沣西能源公司的上诉意见。
四季春公司答辩称,其同意沣西新城能源公司的上诉意见一致。
自强油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四季春公司支付自强油井公司承揽报酬2,433,519元;2.四季春公司支付自强油井公司承揽报酬质保金249,851.5元;3.四季春公司支付自强油井公司违约金49,970元;4.四季春公司支付自强油井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331,043.08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1-3年贷款年利率4.75%,计算2017年10月16日暂计算至2020年8月11日共计1031天,即2,433,519元×(4.75%÷360)×1031天,直至四季春公司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5.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对以上第一项至第四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四季春公司、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共同承担本案受理费。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7年5月17日,自强油井公司作为乙方与四季春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SJC务1705014的《劳务合作合同》。合同第一条“施工项目名称、地点、内容、范围与施工方式”约定,施工项目名称:天福和园(南);施工项目地点:咸阳市康定路东段。乙方负责进行干热岩钻孔工程的施工,负责安装干热岩专用聚能装置至2500米深度处形成成孔,…本项目暂定成孔8口。第二条“工程工期”约定,于2017年5月17日前进场且最迟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全部干热岩钻孔、固孔、钻机撤场工作(本完工时间包含钻机最后撤离完施工现场时间)。第三条“合同价款”约定,乙方进行干热岩钻孔施工的工程款包干单价为330元/米,该价格为含税价格。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项下工程款按进度支付,乙方每月按已完成成孔施工量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按已完成成孔施工量的60%支付进度款;项目施工调试、运行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95%;甲方保留工程款的5%作为施工质保金,两年质保期结束后若干热岩钻孔无施工质量问题则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即质保金)。质保期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结算时,乙方在每次领取进度款前应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五条“质量标准”第3款约定,深度要求以甲方提供的技术套管下至指定深度2500米为准,实际成孔深度误差不超过±10米,不足此标准不计成孔。第七条“施工期间内甲方职责与义务”第1款约定,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第十一条“验收方式”约定,乙方人员在整体施工完工自检后,由甲方人员按相关规范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约定,除合同条款明确了违约责任及违约金外,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工程款的1%。此后,自强油井公司作为乙方与四季春公司作为甲方就天福和园干热岩钻孔施工又签订SJC务1712021的《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乙方负责干热岩钻孔工程的施工暂定成孔2口。工期确定为于2017年9月1日前进场且最迟应于2017年11月31日前完成全部干热岩钻孔、固孔、钻机撤场工作(本完工时间包含钻机最后撤离完施工现场时间)。合同价款变更为包干单价350元/米。第四条“付款方式”约定,合同项下工程款每月按成孔进行结算,乙方按月向甲方申报“工程进度结算单”申请进度款。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支付申请后,应组织人员在对乙方干热岩钻孔进行施工质量检查,经检查若无废孔或其他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则按单个成孔结算金额的60%支付进度款;经项目施工调试、运行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至95%;甲方保留工程款的5%作为施工质保金,质保期限为二年,质保期结束后若乙方负责施工的干热岩钻孔无施工质量问题则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剩余款项(即质保金)。质保期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乙方应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每次办理进度结算时,乙方须按结算金额向甲方提供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发票后甲方统一安排支付款项,否则甲方拒绝支付进度款。第五条“质量标准”第二款约定,…实际成孔深度误差不超过±5米,误差超过±5米则认定为废孔,孔深和干热岩专用聚能装置下深及要求以甲方提供的设计为准。第六条“项目经理”约定,甲方委派的担任驻工地履行本合同的项目经理为韩海波。第七条“施工期间内甲方职责与义务”第1款约定,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第十一条“验收方式”约定,乙方人员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施工内容且自检无误后,由甲方人员按本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对乙方施工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合格书》。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条款同样约定了合同工程款1%的违约金。SJC务1705014的《劳务合作合同》范围内,自强油井公司完成四孔干热岩井的施工,分别为天福和园(南)二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04米,套管下入2503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495米;天福和园(南)一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25米,套管下入2524.51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510米;天福和园(南)三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00米,套管下入2450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450米;天福和园(南)东1-2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10米,套管下入2415.82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411米。SJC务1712021的《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范围内,自强油井公司完成两孔干热岩井的施工,分别为天福和园(南)东1-3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10米,套管下入2484.87米,完井2475米,开票结算完孔为2475米;天福和园(南)东1-4号孔,完孔报告记载实际完孔深度2510米,套管下入2507.21米完井,开票结算完孔为2500米。涉及总工程款金额为4,997,030元,与自强油井公司提交的六张发票合计金额一致。该六孔干热岩井的完孔报告的编制要求、结算完孔米数、结算金额均有四季春公司项目经理韩海波的确认。自强油井公司根据韩海波确认的核算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7月23日审查确认,四季春公司明确认可自强油井公司已经完成全部施工,四季春公司未对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孔质量、孔深提出任何异议,仅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孔井经沣西新城能源公司确认已经交付使用,经过2018年供热试运行,2019年供热运行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另查明,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将案涉项目总包给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将项目委托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实施,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给四季春公司,四季春公司将天福和园(南)6孔干热岩井的工程分包给自强油井公司。2017年6月22日,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本案所涉的沣西新城天福和园干热岩供热项目,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合计金额为316,162,236.7元。合同通用条款1.8“转让”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沣西新城能源公司自认已支付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的261,246,000.98元为已完工工程总价款的90%,仍有10%未支付。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自认仍有3%的质保金未支付四季春公司。再查明,四季春公司支付自强油井公司工程款1,554,255元,代自强油井公司支付工人工资759,405元,为自强油井公司代付防尘除黑烟雾炮24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上罗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情况,本案确定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工程款欠付情况;(二)案涉工程款包括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三)四季春公司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四)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是否需承担连带清偿义务。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自强油井公司就两份劳务合同范围内累计已完成六孔干热岩井的施工提交了充分的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四季春公司对自强油井公司六孔干热岩井的施工未提出异议,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四季春公司提出天福和园(南)三号孔、天福和园(南)东1-2号、天福和园(南)东1-3号孔成孔米数未达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主张,根据现有证据可知,自强油井公司干热岩井的施工完井均取得四季春公司的确认,自强油井公司根据四季春公司的要求制作完孔报告,并将六孔干热岩井的完孔报告交付四季春公司,根据四季春公司核算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天福和园(南)三号孔、天福和园(南)东1-2号套管完井米数虽与SJC务1705014的《劳务合作合同》要求质量标准不一致,但完井米数经过四季春公司的确认。天福和园(南)东1-3号孔所涉的SJC务1712021的《干热岩钻孔劳务合作合同》未要求套管孔深达2500米的质量标准。三孔井经交付运行使用至今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不存在实际废孔的情况,对四季春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四季春公司主张已支付自强油井公司工程款1,554,255元,工人工资759,405元,为自强油井公司代付防尘除黑烟雾炮2400元,自强油井公司予以认可,予以确认。故认定四季春公司欠付自强油井公司承揽工程款金额为2,680,970元。关于第二个争议点,首先,本案所涉的两份劳务合同均明确约定进行验收为四季春公司的合同职责与义务。同时,从自强油井公司与四季春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内容、干热岩井钻孔的承揽特点、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等可知,本案所涉的干热岩井钻孔劳务承揽属于工程施工承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可知,竣工验收同时为本案四季春公司的法定义务。四季春公司已经收到的正式完孔报告记载,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井已经进行现场验收,四季春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截止2019年12月17日,经两个供热年度运行,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井未发生井壁漏水、井内有脏物造成井内堵塞等质量问题,属于施工合格的状态。四季春公司拒绝履行约定和法定的验收义务,拒绝向自强油井公司出具“验收合格书”的不利后果不应由自强油井公司承担。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六孔干热岩井2017年10月20日前已全部交付四季春公司,经两个供热年度均未出现质量问题,自强油井公司基于其劳务施工的投入,有权要求四季春公司支付劳务报酬,认定自强油井公司请求支付工程承揽报酬及质保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四季春公司应当予以支付。关于第三个争议点,自强油井公司与四季春公司的两份劳务合同均约定,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内容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工程款的1%。四季春公司在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井无任何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绝向自强油井公司支付工程款,四季春公司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自强油井公司支付违约金。自强油井公司要求四季春公司支付49,970元违约金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自强油井公司主张自强油井公司、四季春公司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要求四季春公司另支付2017年10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1-3年贷款年利率4.75%的资金占用利息。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远低于同期同类贷款利息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酌定四季春公司另支付自强油井公司资金占用利息损失100,000元。关于第四个争议点。自强油井公司与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之间虽无合同关系,沣西新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非自强油井公司与四季春公司承揽合同的相对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形式的承揽。本案自强油井公司干热岩井钻孔劳务施工属于建设工程承揽,适用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本案查明情况可知,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将工程总承包给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中铁七局路桥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转包给四季春公司,四季春公司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自强油井公司,自强油井公司作为案涉6孔干热岩井的最终承包人系实际施工人。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禁止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转包同样为建筑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自强油井公司作为实际施工人完成了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转包给四季春公司的工程且质量合格,四季春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完全没有从事自强油井公司干热岩井工程的任何施工,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四季春公司均为自强油井公司施工干热岩井的受益人。自强油井公司具体实施了案涉干热岩井工程的全部作业施工内容,理应享有要求受益人支付欠付工程款的权利。根据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固定总价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其举证的已支付金额核算,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欠付工程款金额远大于自强油井公司诉请金额,中铁七局路桥公司自认存在3%质保金未支付四季春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及四季春公司经法庭询问当庭明确表示不提交双方之间签订的与案涉项目有关的合同及双方之间是否已结清工程款的证据,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其不提交有关证据,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对于自强油井公司主张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存在欠付四季春公司工程款且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故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自强油井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在欠付的2,680,970元工程承揽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含质保金的工程款2,680,970元,违约金49,970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00元。二、被告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的2,680,970元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68元,由四季春公司负担,因自强油井公司已预交,由四季春公司在履行上述金钱义务时一并给付自强油井公司。
二审中,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提交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3民初16834号民事裁定书和本院(2019)陕01民终346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本院二审终审审理认定,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本案一审判决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突破合同相对性的特别条款规定,从而认定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对自强油井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的判项有误。第二组证据:16张转账凭证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证明结合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一审提交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该合同价款为316162236.7元,除勘察设计费、工程设备费等外,实际工程款部分仅为247229846.7元,截止目前,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已经实际支付261246000.98元,已经远大于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截至目前,双方尚未完成造价审定结算,扣除3%的质保金,剩余款项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不存在欠付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的情况,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自强油井公司、四季春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自强油井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提交的两份裁定书,系四季春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四季春公司的目的就是拖延诉讼,迟延支付欠付费用。法院对于案由的审查与自强油井公司无关。自强油井公司主张的是在实体层面,本案的承揽实际属于建设工程承揽,所以适用建设工程的相关实体法律,即可以依法根据相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组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转账凭证真实性由法庭核实即可。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与中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其中关于进度款的约定仅约束合同各方主体,而不包括自强油井公司。同时,根据合同关于固定总价的约定及沣西新城能源公司主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存在就涉案项目有未支付款项的事实是确定的。一审期间法庭多次要求其说明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无法进行解释,无法进行区分。法庭因此判令其承担不利后果于法有据。对于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自强油井公司无法确认,但从该报告可证明2020年6月12日包括自强油井公司施工在内的六口井,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已经确认属于施工合格的状态。该证据直接证明四季春公司上诉主张自强油井公司存在三口井属于废井的主张不能成立。四季春公司对第一组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认可。第二组证据四季春公司并未参与,因此不发表质证意见。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对两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认可。另,自强油井公司、四季春公司、中铁七局路桥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结合当事人一、二审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调查等情况,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归纳诉辩双方的意见,总结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涉案承揽项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四季春公司是否应向自强油井公司支付下欠的承揽报酬、违约金及利息损失。二、沣西新城能源公司是否就涉案工程下欠承揽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四季春公司上诉主张其公司并未确认自强油井公司就案涉承揽项目已全部施工完成,并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孔深要求。根据四季春公司在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3民初13086号案件中当庭明确认可自强油井公司已经完成案涉全部施工,且四季春公司并未对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孔质量、孔深提出任何异议,仅认为付款条件未成就。再结合自强油井公司提交的案涉六孔干热岩井的完孔报告的编制要求、结算完孔米数、结算金额均有四季春公司项目经理韩海波的确认。亦根据韩海波确认的核算金额与自强油井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一致。以上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自强油井公司已按合同要求完成了案涉承揽项目。故四季春公司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现自强油井公司施工的干热岩孔井经沣西新城能源公司确认已经交付使用,经过2018年供热试运行,2019年供热运行未发生任何质量问题。因此涉案下欠承揽报酬2680970元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因四季春公司迟延支付涉案下欠款项,存在违约,故一审判决四季春公司支付自强油井公司承揽报酬2680970元、违约金4997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00000元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根据本院(2019)陕01民终3461号民事裁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本案自强油井公司与四季春公司之间系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认定沣西新城能源公司就涉案工程下欠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四季春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沣西新城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3民初114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铁七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的2680970元承揽报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6668元(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668元(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10000元,陕西西咸新区沣西新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26668元),由陕西四季春清洁热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由定边县自强油井科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668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执行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雪晴
审判员  姬 钊
审判员  蒋 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