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21民初5972号
原告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8栋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原告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艺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彩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彩艺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欠款252482元,并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逾期利息直至清偿完毕日,暂计至2021年3月29日止的利息76249.56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彩艺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请具体为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26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的事实
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自2019年1月起至2019年12月止,被告**陆续在原告彩艺公司处购买LED显示屏及相关配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2019年12月3日甲方(债权人)原告彩艺公司与乙方(债务人)被告**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载明:“鉴于:1.2019年12月3日,乙方从甲方采购LED显示屏(具体货物清单见附件),货款总计人民币252482元(大写贰拾伍万贰仟肆佰捌拾贰元)。2.乙方确认已经收到上述全部货物且经验收合格,无质量问题。3.因乙方目前无力支付上述货款,甲方同意将货款转换为欠款,并同意乙方分期支付。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支付货款相关事宜……签订本协议,供各方遵照执行:1.乙方还款计划: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款人民币252482元;2.乙方承诺按上述第1条约定的方式进行还款,如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金额还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除偿还上述欠款外,还须从逾期之日,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直至还清全部欠款;……4.因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选择通过起诉方式向乙方主张债权,由此导致甲方产生的维权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还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依约支付货款。
2、庭审中,原告彩艺公司自愿将利息调整为:以尚欠货款252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彩艺公司购买LED显示屏及相关配件,并签订了《还款协议》,属于以其他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二、原告彩艺公司向被告**供应LED显示屏及相关配件后,被告**应及时支付LED显示屏及相关配件款,被告**与原告彩艺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原告彩艺公司LED显示屏及相关配件款252482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彩艺公司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52482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三、《还款协议》约定还款方式为2019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还款人民币252482元,故原告彩艺公司主张以尚欠货款252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原告彩艺公司的利息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四、因本案原告彩艺公司未申请财产保全,且未提供律师费的发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的保全费、律师费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欠款252482元及利息(以2524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225%的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30元,减半收取3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