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东路二段169号先进储能节能创意示范产业园18栋305。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执行人**,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申请执行人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121民初5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彩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19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后,依法扣划了其银行存款9482.18元;同年1月20日、1月24日和1月25日,本院分别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沅江管理部、沅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信息,其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26日,本院委托当地法院在其所在村组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亦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1月28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 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通过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3月11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欠款252482元、利息34054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60元;本案受理费3115元和申请执行费3687.23元,以上共计303898.23元,已执行到位本金9482.18元,其余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