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0104民初6970号
原告:***,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建强,*夏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