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华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4民初6970号 原告:***,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融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华吉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