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9民终9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广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社区莞太大道120号金马大厦六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4LE60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4月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广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厚公司)与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30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向广厚公司支付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广厚公司委托案外人广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5万元款项,该款项系预付案外人***的赔偿款,但***并没有将该5万元款项交付给***,故该5万元款项应当由***全额返还。2019年1月2日,***聘请的案外人***在工作中受伤,为解决***的医疗费、赔偿等事宜,广厚公司的签约代表***与***签订《委托书》,由广厚公司委托广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5万元款项直接转给***,由***支付伤者,如***不支付,所有医疗费用和伤者赔偿款全由***负责。从广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的借款单、委托书、付款回单的内容,可以证实该5万元为广厚公司预付***的赔偿款,并不属于支付给***的合同款项。根据(2019)粤1971民初29242号、(2021)粤19民终4310号生效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及判决结果可知,***收取5万元后未将该款支付给***,因此***应退还该款。二、广厚公司委托广州**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支付5万元款项并非工程款。广厚公司与***的合同关系中,并不拖欠***合同款项,假设拖欠合同款,案涉5万元亦应在追偿权中予以抵扣。鉴于***所称的合同款与本案的追偿权并非同意法律关系,故***主张的合同款应另案起诉,不宜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原审法院直接认定该5万元款项性质为工程款,应在双方的工程结算中处理,间接支持了***的主张,该做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
***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亦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广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广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广厚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资格审查义务,存在巨大过错,应承担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广厚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人,在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施工时,并未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资质手续和证件,也未明确要求***需要具备相关的建筑施工资质,直至案涉事故发生,广厚公司从未向***提及上述要求。可见,在转包过程中,广厚公司并没有尽到合理的资格审查义务,甚至是明知***没有相关资质仍将案涉工程交予***进行施工,在工程转包的程序上存在巨大过错。***承接案涉工程的施工劳务后,广厚公司没有及时为施工人员购买保险,也未指派安全指导员在现场进行安全指导、监督安全施工。更为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施工教育培训、提供相关安全保障用品用具,未尽到承包人、转包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巨大过错,应负但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二、***支付给***医疗费、生活费等费用56520元,应当在赔偿额内予以扣减。案涉事故发生后,***及其家属多次找到***索赔,***已向***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等费用56520元,该笔费用应当视为***对***所遭损害事故进行的赔偿,理应在广厚公司主张的责任金额内予以扣减。
广厚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广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立即向广厚公司支付406822.96元及利息(利息以406822.96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1864.7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承担。以上款项合计为418687.73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向广厚公司偿还广厚公司超出自己责任部分的赔偿款178411.48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178411.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从2022年7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广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90.16元,已由广厚公司预交,由广厚公司负担2175.09元,由***负担1615.07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广厚公司案件受理费1615.07元。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详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2)粤1971民初3082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广厚公司、***的上诉意见,综合双方诉辩,本案二审争点为:一、广厚公司预付的50000元应否在本案合并审理。二、***支付给***的56520元应否在本案扣除;三、***的责任分担比例是否适合。对此,本院分析如下:
关于争点一。本案为追偿权纠纷,本案请求权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产生,原审对该款项作另案处理,符合请求权基础的法理,二审不宜再作更改,广厚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
关于争点二、争点三。原审论述清晰、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不再重复。
综上,广厚公司、***的上诉均没有依据,应予驳回。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受理费4975.32元,由东莞市广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07.09元(已预交),由***负担3868.23元(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