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与定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91民初1532号 原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秦川镇西小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1WTKP6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0年2月26日出生,地址:甘肃省皋兰县兰州新区,公司员工。 被告: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区悦***6号楼2**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02MA7236FD6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住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