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丰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86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甘肃丰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5幢4-09。 法定代表人:乃成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西小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丰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