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1869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被告:甘肃丰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南环路59号-5幢4-09。
法定代表人:乃成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秦川镇西小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甘肃丰成劳务管理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1元,由***负担。
审判员 **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