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32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河路0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秦川镇西小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8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