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329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汶河路06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秦川镇西小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华显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2022年5月18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88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