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秦川镇西小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2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