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91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永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秦川镇西小川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娟,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一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丹,北京京师(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兰州新区化学工程有限公司、成都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2年12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