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44302号
原告:湖北利亚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临空经济区长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MA4KYYLR5B。
法定代表人:赵荣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兰羚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渝**龙兴镇兴同路**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6407322Q。
法定代表人:何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利亚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兰羚天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0月28日依法向原告湖北利亚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未按通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2346.5元,也未向本院提出减、免、缓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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