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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有限公司、东台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81民初1020号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台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XX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原告江苏XX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XX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