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皖1323民初11377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鑫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陆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开发区鑫来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26667453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马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拖欠工资4920元,并自2023年1月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一倍支付拖欠工资逾期利息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1月8日为155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一从被告二处承包水电工程,并签订《安装工程按劳计酬协议》,约定被告一承包被告二位于灵璧县碧桂园玖珑府项目的水电预埋工程26000平方米。原告跟随被告一从事水电安装工作,原、被告口头约定工资为280元/天,2023年1月8日经双方对账,原告自2022年5月至2022年9月,共计工作64天,被告应支付工资17920元,其中已付13000元,剩余492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具状起诉,望依法裁判。 ***辩称,与原告没有订立劳动关系,原告仅是与河马机电订立劳动关系,工资也是河马机电公司给付,对账单上面的对账仅仅是作为班组负责人作出的证明,拿此证明到河马机电领取工资,因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根据原告起诉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原告主张的工资,工资的商谈是被告一与原告商谈,用工关系仅限于原告与被告一之间,原告工资结算也是被告一与原告之间结算的,两被告之间是工程分包关系,因此作为公司以工资关系起诉被告二不符合法律关系,不是工程款或是劳务费。原告等人的工资也不是公司发放,而是由工程甲方广州腾跃建筑公司代为发放,我公司与上述原告之间无劳动关系,因此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诉请被告二不承担责任,如经认定被告二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经仲裁前置程序予以确定被告二是否承担责任,因此原告起诉被告程序违法,主体不适格,应依法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灵璧县碧桂园玖珑府项目总承包单位。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涉案建设工程后,将该工程分包给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6月5日,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分包给***施工,同时对双方责任和义务等事作了约定。此后,***雇佣***在案涉工程施工中提供劳务,以280元/天价格计算报酬。2023年1月8日,经***与***核算,***共计工作64天。 另查明,2022年9月9日,***向***转账2000元;2022年11月4日,广东腾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转账5000元;2023年1月20日,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转账6000元; 以上事实有《安装工程按劳计酬协议》、对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023)灵劳人仲不字1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提供劳务的劳动者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承包方,其将案涉工程灵璧县玖珑府西块[2#18F(36#、38#),1栋13F(35#)和1栋(37#)]及配套电房的水电预埋工程分包给被告***,***雇佣***等人提供劳务,双方已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提供的对账单,能够证实原告案涉工地上工作64天,工资为280元/天,劳动报酬共计17920元,已领取13000元,尚欠劳动报酬4920元。被告***对上述数额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其4920元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以4920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8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一倍支付拖欠工资逾期利息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原被告约定了支付时间及利息标准,故应按照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计算,即以4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3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劳务报酬付清之日止。 关于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担责问题。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对***主张的劳动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九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92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920元为基数,按中国劳动报酬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自2023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劳动报酬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江苏河马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