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26民初5342号
原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吝某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王某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某公司于202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