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887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信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信宜市。
法定代表人:陆某。
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信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5民初18878号],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民诉前调阶段以信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3)粤0605民诉前调2579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信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账号4400********_1的银行存款5167601.50元。现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信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信宜支行账号4400********_1的银行存款5167601.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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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