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602民初5393号
原告:***,男,1969年5月27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被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实际经营地南通市工农路108号南方大厦B座406室。
法定代表人:徐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程亮,男,1982年2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与被告南通展望科技资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望科技资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程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押金2600元及赔偿交通费1181元、电话费230元,合计人民币401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9月份从网上看到被告公司招聘信息后与被告公司联系面试,原告面试成功当场被录取并缴纳了2600元押金,被告发放录取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6年9月17日报到。9月17日,原告到被告公司报到,被告称台风天无法上班,需台风过了再去,此后原告再过去,被告公司无人搭理原告,有时大门紧闭,原告多次报警亦无果。现诉至本院,请求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展望科技资讯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没有委托前程无忧网站发布招聘信息,近期亦未招聘施工员。且被告公司没有收取原告任何押金和费用,所以没有任何理由支付原告诉请的4011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从前程无忧网站看到被告展望科技资讯公司招聘信息,遂与招聘信息上的联系人夏工(手机号码171××××1011)联系面试。2016年9月9日原告***从上海赴苏州澄湖路500号1303-1号办公室面试,面试通过后原告***向”夏工”缴纳了押金2600元,”夏工”向原告出具了录取通知书,该录取通知书明确***(证件号码)已被录用,要求其在9月17日上午10:00前携带相关证照到公司报到,并备注收取了***住宿押金2600元,上述录取通知书上加盖了南通展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2016年9月17日被告按照上述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去上述面试场所报到,但被告知需等台风过去之后才能上班。此后原告又多次到苏州面试场所,无人接待原告。
另查明,被告公司经营地为南通市工农路108号南方大厦B座406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就其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展望科技资讯公司返还押金并赔偿原告交通费、电话费损失,但根据原告提供的录取通知书,上面所盖公章系南通展望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而非本案被告展望科技资讯公司。庭审中原告亦陈述,原告面试时,对方既未出示被告营业执照,亦未出示面试官”夏工”身份相关证件(系被告公司员工或受被告公司委托),面试场所亦无被告公司任何信息,且经过原告本人查询核实,上述面试场所即苏州澄湖路500号1303-1号当时向苏州澄湖路500号招商部提供的营业执照系亚多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系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招录面试并收取了原告押金260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押金并赔偿相关交通、通讯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该院开户行:中行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代理审判员 姚 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枫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