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269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住所地:拉萨市扎基东路阿里人行退休基地6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