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探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5民初22696号 原告:***,男,1967年9月10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核工业西藏地质调查院),住所地:拉萨市扎基东路阿里人行退休基地6幢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西藏金海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