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财保240号
申请人:深圳市中嘉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1101A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市中嘉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812200.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驰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计价值1812200.36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