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6民初4924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告:深圳市中嘉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社区南山大道3186号莲花广场B栋1601。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东城经济开发区普林路31号2幢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嘉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勇创智能泊车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7日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