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22民初707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潭县。
被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道***723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丽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童金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