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甘01民终18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道***723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结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从2020年8月通过58同城应聘于被上诉人单位,从事单位安排的油漆工作。在此期间,严袼按照被上诉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及考勤制度工作。一审法院仅以上诉人在被上诉人未通知去单位上班便自行离开为由,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和隶属关系,而判定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实属认定事实错误。作为劳动者,其认知就是年过完了老板打电话开工就是通知其去上班,不打就是不要了,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还需要办理离职手续。本案不是没有劳动合同,上诉人之所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是因为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未给上诉人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不向法庭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没有购买统筹社会保险也是被上诉人在规避法律钻空子。本案无论从双方的主体资格还是从双方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来看,上诉人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接受日常考勤签到及打卡等劳动管理制度,从而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等,都印证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事实上存在劳动关系,也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公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定劳动关系的条件。一审法院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以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过于牵强。2.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有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以了否定,作为劳动者而言收集这些证据已经实属不易,一审法院采取全盘否定的态度驳回上诉人的请求,缺乏公正性。上诉人应聘入职时双方约定按日计酬,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对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无影响,是否约定工作期限并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条件,至于购买社会统筹保险是用工单位的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不是靠当事人之间约定而产生。上诉人提供的2021年11月份的考勤表,名称为“兰州亿昊钢结构有振公司考勤表”,该单位与被上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是典型的两个牌子一套人马。一审法院以考勤表没有考勤人员签字,从而判定被上诉人未对上诉人进行管理没有说服力。上诉人在工作期间穿戴被上诉人发的标有被上诉人单位名称的工服及安全帽,严格地按照被上诉人的管理要求进行被上诉人安排的工作任务,被上诉人在每月的20日至30日之间发放上月的工资。上诉人提供的“工作证明”,对外证明上诉人其公司的职工,对内证明上诉人受被上诉人的管理,并进行着被上诉人安排的工作。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结构公司辩称:我们双方未形成身份上的从属关系,对***的劳务需求也不固定。上诉人从事的是临时性劳务并非被上诉人的业务组成部分。上诉人无工作证及招聘记录,并非被上诉人对外公开招聘的员工,双方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8月,原告到被告处从事喷漆工作。双方约定日工资170元,被告于次月发放原告当月工资。2021年4月9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受伤。2021年4月至8月原告受伤期间,被告按照日工资60元向原告发放工资。2021年9月,原告伤好返岗工作至2021年12月。2022年起,原告再未返岗工作。除2021年8月工资1,860元发至原告***个人尾号为9293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外,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其余月份工资均由被告发放至***妻子***尾号为5879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职期间薪酬已付清。被告未给原告购买过社会保险。2022年2月15日,原告向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2022年7月1日,兰州市西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西劳人仲案[2022]第40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原告不服该裁决书,诉至本院。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都是由劳动者提供劳动给用人一方使用,用人一方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关系。界定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键,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稳定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及隶属关系。本案中,原告虽**与被告之间签订过合同,但并未举证证明。原告入职时,双方仅约定日工资170元,未就工作期限、是否购买社保等事项进行商定,双方并不具有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合意。原告所举载明时间为2021年11月份的考勤表,表头显示单位名称为“兰州亿昊钢结构有限公司考勤表”,且无考勤人员签字,并不能证明是被告对原告进行考勤管理。原告所举《工作证明》仅为疫情期间通行需要出具,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离职时,双方亦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相关手续,仅因被告未通知其上班,原告便不再返岗,亦可见原被告之间并不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依附关系及隶属关系。双方之间应为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劳务关系。原告关于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结构公司与兰州亿昊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该二公司系关联公司。被上诉人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二公司并非同一个公司,是两个独立的单位。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于2020年8月到***结构公司上班,从事油漆工作,直至2021年12月,按月领取工资。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结构公司对***进行考勤管理、***从事该公司业务工作,故***结构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之间成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辩称其与***之间系劳务关系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4民初2425号民事判决; 二、***与***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一审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