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智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民辖38号
原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范坪村723号-3。
法定代表人:邱卫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6年1月7日出生,住甘肃省民勤县。
原告***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临夏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
***信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5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2505元(利息以工程款本金35000元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暂自2020年2月1日计算至2021年11月30日,共计668天,并一直计算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为止),以上合计37505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临夏州“临夏楼顶夹层工程”中的钢结构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2019年10月17日原告与被告对工程进行了最终结算,双方签字确认工程总造价615000元,被告已付580000元,尚欠款35000元。虽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要,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临夏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在《建设施工合同》约定了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司法机关裁决,本案涉案合同的签订地为兰州市西固区,故本案应当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甘2901民初3750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临夏市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移送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临夏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淑梅
审 判 员 盖维张
审 判 员 任莉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谢雨欣
书 记 员 李 婷